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或司法机关传讯被告人的,主要是核实案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案件可能会在近日移交检察院起诉。
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是诈骗类犯罪侵犯的首要法益。首先,诈骗类犯罪与其他犯罪保护法益方面存在差别。不同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各不相同,所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罪名所保护法益的不同特点,并对之设置相对合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果一项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法益,如人身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犯罪行为人犯罪后即使对被害人进行充分经济赔偿,也并不足以弥补该犯罪行为对其他法益带来的侵害或危险。但诈骗类犯罪,在案发后行为人如果能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可以极大弥补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法益,“积极退赔减刑”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