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06 15:13:48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诚信经营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4、信息披露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商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义务。7、遵守格式条款使用规则的义务。8、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义务。9、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导读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诚信经营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4、信息披露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商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义务。7、遵守格式条款使用规则的义务。8、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义务。9、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诚信经营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4、信息披露的义务;
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6、商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义务;
7、遵守格式条款使用规则的义务;
8、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义务;
9、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诚信经营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4、信息披露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商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义务。7、遵守格式条款使用规则的义务。8、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义务。9、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