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票据如下:
支票、汇票、本票。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