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没有《护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为1994年1月1日,具体内容如下:
1、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2、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