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
1、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2、根据上述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包括两种情形:
(1)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造成的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如航空器在空中飞行中坠落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2)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如飞行中的航空器在空中投弃物品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地面第三人遭受的这种损害必须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如果遭受的损害不是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