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的种类具体如下:
1、主刑;
(1)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附加刑;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