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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06 1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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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一、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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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一、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信息公开一般分为两种方法,一是主动公开,另一种是人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内容。韶关市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有,需要公民知道涉及公民权益的相关内容。信息公开是各级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进行信息公开,公民是有权利揭发和举报的,会受到一定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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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一、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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