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报;
2、互联网上的网站和各部门专业网站;
3、档案馆;
4、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5、行政服务中心;
6、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
7、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
8、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9、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一、苏州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规章、各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2)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苏州市民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向机关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机关提出。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提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