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一、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二、交通事故证明书有什么作用
交通事故证明书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