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司法机关对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机关认为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高级人民的复核: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6、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提出申诉的主体一般不是司法机关。复核一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文书进行审核的行为。复议一般是对同一行为要求重新审查。
《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