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发现或者认为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的同级人民。
一、刑事抗诉的分类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而民事抗诉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审,极少用同抗同审,且判决、裁定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级人民发现同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法定要件、条件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抗诉,由上级人民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即下级人民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直接提出抗诉,上级人民若采纳下级人民的提抗,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往往不直接进行再审,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进行再审,这就是上抗下审。司法实践中,同抗同审极少。
在司法实践中,向发出刑事抗诉的要求后,就应当立即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重新认定,但如果认为法律适用并不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维持原判,具体的司法判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