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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监护人的基本要求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27 09:07:35
文档

作业监护人的基本要求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法律依据。《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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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法律依据。《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休要求。

法律分析: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
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法律依据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休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电气设备elctrical equipment
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包括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信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2.2
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特定日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IEC 60050-826:2004,定义826-10-01]
2.3
电击electric 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
[GB/T 4776-2017,定义2.1.16]
2.4
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GB/T 4776-2017,定义2.1.16]
2.5
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GB/T 4776-2017,定义2.1.17]
保护接地protective earth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GB/T 4776-2017,定义2.3.2.3]
2.7
0类设备 lass 0 equipment
依靠基木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如果有的话)和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防护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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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监护人的基本要求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法律依据。《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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