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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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08:42:21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55号令全称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导读动态监控管理办法55号令全称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分析: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55号令全称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55号令全称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