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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税费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27 09: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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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税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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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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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税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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