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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27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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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去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不反悔的话则需要在一个月内去民政局审核手续,民政局审核同意的,准予离婚,如果在离婚冷静期过后的一个月内并没有去民政局审核手续的,一个月期满后民政局不载审核手续,当事人想要离婚的需要重新申请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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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去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不反悔的话则需要在一个月内去民政局审核手续,民政局审核同意的,准予离婚,如果在离婚冷静期过后的一个月内并没有去民政局审核手续的,一个月期满后民政局不载审核手续,当事人想要离婚的需要重新申请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去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不反悔的话则需要在一个月内去民政局审核手续,民政局审核同意的,准予离婚,如果在离婚冷静期过后的一个月内并没有去民政局审核手续的,一个月期满后民政局不载审核手续,当事人想要离婚的需要重新申请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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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去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不反悔的话则需要在一个月内去民政局审核手续,民政局审核同意的,准予离婚,如果在离婚冷静期过后的一个月内并没有去民政局审核手续的,一个月期满后民政局不载审核手续,当事人想要离婚的需要重新申请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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