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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27 1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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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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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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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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