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一、审理程序
1、民、商事、行政案件
网上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可上诉)应予受理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批准立案移送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
2、刑事案件
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退回检察院
不予受理
登记立案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刑庭审查立案庭批准立案移送刑庭审理
二、执行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局审查立案庭批准立案移送执行庭执行。
三、上诉程序
当事人提出上诉状审判业务庭组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