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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两卡的两卡至少包括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27 11: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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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两卡的两卡至少包括哪些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办及省、市有关“断卡”行动部署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在辖区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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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办及省、市有关“断卡”行动部署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在辖区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法律分析: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办及省、市有关“断卡”行动部署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在辖区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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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两卡的两卡至少包括哪些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办及省、市有关“断卡”行动部署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在辖区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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