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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27 11: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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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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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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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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