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修复工程,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2、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监测、评估和规划,并参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
3、生态环境部门:这些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生态环境,包括制定生态修复标准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4、林业或园林部门:负责在采煤沉陷区进行植被恢复和植树造林等生态修复工作。
5、水利部门:负责解决采煤沉陷区的水资源问题,包括水源补给和水环境治理。
6、研究机构和专家顾问:这些机构和专家提供科学研究和咨询服务,以确定最佳的生态修复方法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