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上浏览的行为,顶格处罚是15000元罚款,并没有明确提到拘留天数。
如果的同时还做了其他涉嫌违法的事,比如卖VPN软件牟利,或者搬运违法的音视频内容在国内进行传播等,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拘留和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网络发表不实言论,以期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人民必然严惩不贷。因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互联网。
1次属于违法。对于上的行为,如果是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填写用户备案表并且只浏览不传播违法信息,则不违法。但是,如果未经允许私自浏览,则会被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六种。具体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