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工资的计算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1、年假:
年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如果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也正常发放,不额外加钱。如果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应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2、婚假:
婚假期间的工资通常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3、产假: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同。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计算公式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病假:
病假工资的计算取决于员工的连续工龄和病假时间的长短。根据相关规定,病假工资可以按本人工资的70%至95%发放,具体比例根据工龄和病假时间长短而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事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执行。职工在事假期间单位要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丧假工资的规定包括:
1、根据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按约定,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工资包括以下部分:
1、基础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它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它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2、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以岗位权利、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技能、重要性等评价要素明确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内容,工资多少需要按岗位来转移;
3、工龄工资,以工龄为主,结合考勤和工作业绩来确定;
4、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个人的业绩优劣来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