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不再设有12个月工资的上限。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根据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 此外,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当时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上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合同法》已摒弃了这一限制。
尽管如此,根据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宏基罩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只要劳动者没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