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因考核不合格被待岗,若劳动者主动辞职,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情形分为三种,仅第一种情形可能有补偿:
1.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离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并有权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以及办理离职手续。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即可离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3. 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离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离职,此时劳动者可能违法,需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费用。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离职通知,以保留证据。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
-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特定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46条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和年限计算。
以上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