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如果低于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不一定就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基本水平,也不一定会被法律途径所支持。只有当协议明显不公平,或者是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对方困境的情况下达成时,申请法律救济才可能被认可。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既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同自行确定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同时也包含了许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虽然具有私法特征,但也受到公法的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签订时的具体情形。如果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达成的,劳动者对自己可能获得的赔偿有明确认识,且协议未涉及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那么协议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劳动者不能单方面反悔。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中提到,对于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和评残的基础上签订,且无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则协议应被视为有效。然而,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能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条件。
另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评残的情况下签订,且劳动者获得的补偿远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协议可能被变更或撤销,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