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在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时,可能采取不同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三类。请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判断,若发现未支付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你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列过错,可视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则用人单位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应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 若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提前通知。然而,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以上情况均需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须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