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企业对资产进行重估并导致账面价值显著增加时,比如原本资产价值为1000元被评估为4000元,如果税率为30%,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增值部分暂时不会计入当期所得税,而是通过调整资本公积来记录。然而,增值的部分会在未来按照规定进行折旧或成本摊销,这意味着这部分增值在税务层面被视为未来的应税所得额增加。
换句话说,尽管在重估时看似获得了收益,但并未立即缴纳税款,而是将税负推迟到未来的会计期间。这种税款的滞后支付形成了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换句话说,企业享受了暂时的税收优惠,但未来需要在资产折旧或摊销的过程中逐步补缴税款。
在会计处理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通常会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则反映了尚未缴清的税款责任。根据2006年的会计准则修订,这个科目被重新命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按未来可能适用的税率进行计量,除非企业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资产重估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资产价值上升带来的税务后果,企业需要在未来的时间里逐渐承担这部分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