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有防雷检测报告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消防意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有安全评价报告且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管员、门卫、搬运工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是否有安全目标管理系统,是否有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有没有值班制度,是否有劳动保护用品的分配和使用制度,是否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否有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是否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否有安全目标管理系统,是否有采购管理系统。
拓展资料:
1、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已获批;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与周围建筑物、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的设计、结构、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装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