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理事长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人身权益登记、社会保险待遇缴纳
2.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征缴、保险缴费、人身权益记录、保险待遇缴纳等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等其他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十八条:符合国家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上门(急诊)医疗费用等医疗费用;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统称报销范围)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资料: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
城镇职工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
处理材料
1、门(紧急)大诊断,门诊特殊疾病预付医疗费用
(1)门(紧急)咨询原账单;
(2)与账单对应的原始成本表(一份);
(3)处方收据原件;
(4)诊断证明(由远程应急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医疗记录和其他原件或有效副本(一份);
(5)原装社保卡或身份证(一份);
2.提前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1)原住院费用帐单(一份);
(2)对应账单对应的原始成本清单(一份,汇总明细);
(3)住院病人病历和出院记录的第一页副本(一份);
(4)原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一份);
3.急诊科的医药费都是预先全额转来的
(1)门诊费(急诊费)原件(一张);
(2)对应的明细原件及收货联合单(一份);
(3)原处方底部链接对应药费收据(一份);
(4)诊断证明原件或急诊观察(需注明病情、起止日期及观察后是否转院);
(5)死亡证明复印件(急诊观察,无急诊观察相关病历死亡信息1份);
(6)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原件(一、系统查询网络无法获取“议价药品注册”信息,申报缴纳有限药费);
(7)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