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公司名义购车辆交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
3)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
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5)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拓展资料:
1.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这项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贵公司的机动车是以固定资产来核算的,且已经提过折旧,售价超过原值的则可以按征收率4%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则免征。另外转让的机动车如果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计算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