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且有限合伙人可以通本企业进行交易。
比如有限合伙人A出资1万,有限合伙人B出资10万,A除了是这家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之外,自己还有另外一家公司(“××"公司),如果A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话,那A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和自己另外一家公司签合同,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违约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A只需要承担1万的义务,而A自己的那家公司可能得到了不止1万的赔偿,而且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也不公平。
拓展资料: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就是著名的"安全港"条款。所谓安全港条款,意指LP做出安全港条款规定内的行为,确认不被视为是执行合伙事务。LPA指引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在事项上保持了严格一致。但第二款明确,LPA不得约定LP有超出前述八种行为的权利,则是中基协基于监管需要提出的新的指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