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员工在职责规定中明确不得从事兼职并获取报酬,以确保公正和廉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以下行为将导致警告或记过处分:
涉及贪污、索贿、受贿、行贿等不当财务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接受公务活动中的不当馈赠,如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利用内部信息谋取私利。
使用公款进行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其他组织兼职并领取报酬。
同时,公务员也受到类似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公务员不得参与经商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买卖股票、从事有偿中介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维护公共利益。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员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相关详细信息,可参考百度百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