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一级,通常不设参公单位,但政府部门如派出所、财政所、民政所和学校等,虽然隶属于乡镇,但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可能参照公务员法,即被纳入参公管理范畴。这些单位的具体设置会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常见的还有城管所、税务所、电力所和卫生所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这些单位都是事业单位,部分可能是公务员编制的单位,或者是当地自行规定的查补、自筹等类型。例如,派出所内部可能包含公务员、事业编以及差补等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
“参公管理”是指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即除工勤人员外的管理人员。参公管理的机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团体,如团委、科协、妇联等,虽然使用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另一类是党政机关的二级事业单位,如档案局、旅游局、社保局等,它们在行政级别上可能与政府部门相近,但具体职责和管理方式参照公务员法。
总结来说,乡镇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上与公务员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