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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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23:32:26
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两种不同的罚款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相互关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按时缴纳主罚,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以强制执行主罚的缴纳。同时,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缴纳主罚,但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导读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两种不同的罚款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相互关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按时缴纳主罚,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以强制执行主罚的缴纳。同时,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缴纳主罚,但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相互关联的。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两种不同的罚款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相互关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按时缴纳主罚,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以强制执行主罚的缴纳。同时,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缴纳主罚,但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两种不同的罚款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土地管理法主罚与附加罚是相互关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按时缴纳主罚,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以强制执行主罚的缴纳。同时,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缴纳主罚,但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采取附加罚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