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总沉降量有着严格的规定,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建筑物结构、地基条件、荷载类型等。对于高层建筑,其允许的平均沉降量一般不超过200毫米,而高耸结构的基础沉降则根据高度不同有所限制,例如100米、200米和250米以上分别限制在400毫米、300毫米和200毫米以内。地基沉降允许值是通过设计理论计算得出的,同时需要考虑控制地基差异沉降以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
评估建筑物沉降是否稳定的标准是,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要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每月2毫米,且短期内无明显变化。建筑地基沉降可分为初始沉降、主固结沉降和次固结沉降。初始沉降主要是由于荷载加上的瞬间土体的剪切变形,对于饱和软土,这部分沉降量不可忽视。主固结沉降是荷载作用后孔隙水排出过程中的沉降,占总沉降的大部分。次固结沉降通常较小,但在极软粘土或高压缩性土层中,可能会成为重要部分,需要特别关注。
总的来说,建筑总沉降量的控制是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必须确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建筑物的长期稳定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