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时,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基于实际收取的款项,且不包含增值税。具体公式为:应交消费税等于旧首饰换新首饰的差价除以1.17(1加17%)之后,再乘以5%的税率。这一规定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文件的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财政部分别在1994年和1996年发布了财税字[1994]095号和财税字[1996]74号文件,对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在这两个文件中,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的计算,都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作为基础。与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不同,金银首饰的计税规则更为一致,即不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而是按实际交易价计算。
总的来说,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消费税计算,关键在于理解并应用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这是确保税收公平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