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明确指出新入职员工的缴存始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具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每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纳方式方面,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会从员工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且应在发放工资后的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个人部分一并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并计入员工个人账户。
缴存比例方面,第十八条规定最低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且部分城市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政府审核后确定。
至于利息计算,根据第二十一条,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这为员工的公积金增值提供了保障。
以上信息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西住房公积金网,确保了缴存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因此,员工的公积金缴纳始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