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管理有明确的法规依据。首先,根据第六条,每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同一登记区域,不能与已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如果确实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附属名称,但这仍然要求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名称必须以汉字为主,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然而,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名称,都必须保持一致,并需要向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此外,第十五条提到,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字号,但不能使用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私营企业则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应反映主营业务、行业分类和组织形式,以确保信息清晰明确。
特殊情况的公司,如需在开业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也需要遵循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书和企业组建负责人的签名。
总的来说,公司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的一致性是企业名称登记的重要原则,任何偏离这一原则的行为都可能触及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