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依据宪法规定,划分为三个主要层级:省级、县级和乡级。具体划分如下:
首先,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三个大类。省一级下又细分为自治区,自治区又进一步划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市。值得注意的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是享有一定自治权利的民族自治区域。
其次,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县和自治县,这些再细分为乡、民族乡和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则设有区、县作为下级行政区。直辖市直接由中央政府管理,而自治区下的自治州同样按照县、自治县和市进行划分。
在审批权限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等重大变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国务院则负责审批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界线的调整以及地区、盟、自治州等的设立或变动。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则由相应级别的政府负责审批,乡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则由更低一级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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