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不可能找回来了。
拓展资料:
1、在公司出现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与独资企业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当时的合伙组织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经营团体。
2、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却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团体出现。这种情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纪,有一些贸易团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尤其是其中从事海外贸易的组织。在中世纪英国,这样的组织享有相对合伙更大的独立性。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的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前者类似于无限公司股东(见“无限公司”),对公司负有很大责任,因而享有对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权,对外可代表公司,后者则无权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不能代表公司。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的发展,兼有无限公司信用高和有限公司集资快的优点。法、日等国承认它是法人,英美等国则视其为是有限合伙。
3、还有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即股份两合公司,它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普通的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股份两合公司与一般两合公司的不同在于,其有限责任股东是以认购股份即购买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出资。从而使得其在对外吸收社会投资上比一般两合公司更容易。
4、当代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使得上述公司形式中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更加突出,采用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国家已经不多,而股份两合公司因其有限责任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地位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投资人吸引力日渐减弱,采用该形式的国家更少,有的国家如日本甚至在立法中将其废除。
5、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人合兼资合公司。一般认为,源自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最初本是航海者与资本家进行劳资合作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后来发展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两种并存的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