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互碰自赔并没有谁吃亏一说,因为要按照互碰自赔来进行理赔的话,必须是发生事故的各方都承担有责任(同等或者主次责任),且各方损失都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未发生其他人员伤亡或者车外财产损失,交强险未到期,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的形式才能进行理赔。事实上,若是认为自己吃亏的话,那么也可以不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理赔,走正常的理赔流程即可。
拓展资料
1、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2、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3、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通强制保险终于得以广泛实施,其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强制保险)仍在广泛实施。机动车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和现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均为商业保险,但新实施的“强险”的保险费率高于“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则是根据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4、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将按照《交通保险条例》和《交通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它对维护道路交通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道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5、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作以下修改: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