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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逃逸我方怎么索赔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05 14: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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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逃逸我方怎么索赔

拓展资料: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1.“犯罪后表现理论”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害人与重伤后死亡的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延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重伤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抱有希望或纵容,但这种心理与进一步行为无关,因此没有独立的意义。换言之,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事故结果进一步恶化的条件。2.是“独立行为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数罪并罚或者以吸收罪论处。3.“独立情境理论”认为,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的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它是在新自由放任主义的有意控制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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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拓展资料: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1.“犯罪后表现理论”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害人与重伤后死亡的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延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重伤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抱有希望或纵容,但这种心理与进一步行为无关,因此没有独立的意义。换言之,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事故结果进一步恶化的条件。2.是“独立行为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数罪并罚或者以吸收罪论处。3.“独立情境理论”认为,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的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它是在新自由放任主义的有意控制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如果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逃跑,受害人应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拓展资料: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
1.“犯罪后表现理论”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害人与重伤后死亡的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延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重伤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抱有希望或纵容,但这种心理与进一步行为无关,因此没有独立的意义。换言之,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事故结果进一步恶化的条件;
2.是“独立行为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数罪并罚或者以吸收罪论处;
3.“独立情境理论”认为,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的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它是在新自由放任主义的有意控制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二.肇事逃逸的惩罚强度
1.一般而言,只有在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才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罪。
2.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一人以上重伤,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了逃避法律调查,逃离事故现场也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罪。
3.构成犯罪或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如果我们积极赔偿损失,我们在判刑时可能会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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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1.“犯罪后表现理论”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害人与重伤后死亡的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延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重伤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抱有希望或纵容,但这种心理与进一步行为无关,因此没有独立的意义。换言之,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事故结果进一步恶化的条件。2.是“独立行为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数罪并罚或者以吸收罪论处。3.“独立情境理论”认为,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的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它是在新自由放任主义的有意控制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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