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资料: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2016年1月21日,原告好孩子公司与被告高某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被告的工作地点在太原北美店。入职后,原告为被告缴纳生育保险至2018年5月。2018年7月22日,被告在太原市太航医院生育一男孩(剖腹产),支付生育医疗费用8444.93元。原告给被告发放工资至2018年6月,2018年6月工资为1536.44元。
4,另查明,原告提供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审理笔录,证明被告2018年6月23日最后一天上班,后来就没有去上班,也没有请假手续和病假单据,所以原告不再支付被告工资,也就无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6月23日确实最后一天上班,当时被告离预产期只有一个月,被告已经向店长樊春平请假。
5,原告提供员工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已阅读并收到《员工手册》,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被告对证据不认可,确实是被告签字,但是填员工信息登记表时没有出示员工手册。原告提供仲裁调解书草稿(未生效),证明原被告双方当时达成调解意向,原告基于信赖同意向被告支付调解金额,但是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签收调解书。被告对该证据认可,确实调解过,后来不同意调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