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采购公开招标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竞标者,甚至低于其成本价,且投标文书无明显差错,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相关证据时,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从而有权否决其投标资格。
此外,如果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绝按照要求澄清、说明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同样有权予以否决(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还需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任何未能实质响应的投标都将被拒绝(第二十三条)。
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无效的情况包括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签署或盖章不完整、不符合资格要求、报价超出预算、含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等。评标结果在汇总完成后,除非存在明确规定的情况,否则不得随意修改(第六十四条规定)。
总的来说,如果中标单位的投标行为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上述无效投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废标,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