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公司法人或其他被执行人在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与主债务相关时,申请强制执行是可能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如果被执行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这些股东,在他们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执行责任。
《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人民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其他公司的股份,也可能成为执行对象,尤其是当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
在具体操作中,例如在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可以直接进行转让以偿还债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能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拍卖、变卖。此外,《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其他条款也提供了关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追加责任的明确指导。
总的来说,对于涉及法人股东的其他公司股份执行,法律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债务的追偿。如需具体操作,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