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首先,按照《关于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所有因私事出国(境)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人事司负责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对于关键岗位的干部,如涉及管理人、财、物等,以及配偶已移居或子女已移居国外的,审批标准更为严格,违反规定或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将被禁止出国(境)。
第五、六条规定,因私事出国(境)需同时审批证件和事项,行程不得擅自更改。出行费用全部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外中资机构的资助。申件需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等,以及保密要害部门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和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
备案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由人事司汇总后报备给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国(境)探亲、旅游或其他原因的申请,需提供邀请信、行程安排或相关国家规定的文件。
总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行的正当性和合规性。所有手续完备、目的明确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才能得到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