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指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强制性招标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包括: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涉及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中,国家投资的项目是这类强制招标的重点。在实践中,第一类和第三类项目中的大多数通常由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这些法律规定要求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必须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确保具备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前者是广泛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后者则是定向邀请特定的投标人。
对于一些国家级或地方级的重点项目,如果不适合公开招标,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行处理招标事宜,只需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的《招标投标法》条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