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中,建筑施工企业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合格:首先,企业未能按照规定自行评估安全生产状况;其次,企业在过去三年内承建的项目曾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严重违反了安全规定;再者,若企业近三年内已竣工项目中,作为不合格责任主体的工程数量占比超过5%,表明其质量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最后,如果不符合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企业同样会被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要求其进行限时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评定为“整改后合格”,并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然而,如果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被暂停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处理项目负责人时,同样会要求他们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接受重新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无法获得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或项目最初被评为优良,但如果存在提交虚假自评材料、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在考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原评定结果会被撤销,直接降级为不合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