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事业单位的查询权限是明确的。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系统不仅是企业报送并公示信息的法定平台,也是政府部门实施监管和协同工作的关键工具。
该办法第三条强调,公示系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工商总局负责系统的整体运行和组织协调,包括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省级工商部门则负责本地区公示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各地系统的一致性和开放性。
具体到事业单位,第十九条指出,中央和省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确保技术规范的统一。各省级工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协同监管平台中增加功能,或者扩展已有的功能模块,以适应事业单位的信息公示需求。
使用授权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总局负责授予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工商部门在公示系统中的使用权限,而省级工商部门则负责在本地区政府部门和下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这表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工商部门的渠道,合法地查询到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相关企业信息的,但具体操作和权限可能需要根据各地工商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