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而民事诉讼期限为三年。
2.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3. 如果行政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或者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不动产案件,时效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时效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
5.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计算起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